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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73:合同无效的后果(下,30-56则)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73
合同无效的后果(下)


3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文斌与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案涉工程启动前,实际施工人张文斌与望云公司进行了协商,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张文斌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由望云公司与长建集团先后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合同》。且张文斌称其组织队伍进场是对临建工程的施工而非对整个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临建工程与案涉主体工程一并结算,包含在工程预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由此可知,张文斌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而产生的工程价款是案涉工程中标之后所约定的工程总价中的组成部分。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对案涉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认定《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明显不当。
二审判决以《补充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是否错误的问题。《补充合同》系实际施工人张文斌借用长建集团的名义与望云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之规定,《补充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行为以及本案具体情形,确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而《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编制了较为详尽的工程预算,反映双方当事人经过了充分协商。从实际履行行为看,从双方认可的签证汇总单上“人工、费率暂按原预算”的内容分析,《补充合同》中编制的具体预算及其他事项在施工过程中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因此,《补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补充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2256号
31、总承包人在进行招投标前就已进场施工,且与发包人双方已就工期、工程计价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鑫厦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前就已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进场施工,且双方已就工期、工程计价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框架协议》《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014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所签订,但因工程在招投标前即发包给鑫厦公司施工,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无明显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根据双方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中标价仅作为对外办理各种手续使用,工程结算价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原审判决对于工程款计价方式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075号
32、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基于该主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亦归于无效——济宁腾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腾骐公司与闽南公司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向腾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亦无效。且由上所述,闽南公司无须向腾骐公司支付违约金。故一、二审法院对腾骐公司请求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故最高院对腾骐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1132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的理由——王强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向阳、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无效不能等同于没有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应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不是当事人可得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建工四公司为谢向阳非法转包前一手的违法分包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故王强要求依据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判令建工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王强向谢向阳主张债权不能实现的,如谢向阳怠于行使其自身的债权,王强还可以行使债权人之代位权,本案建工四公司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王强的权利救济。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1808号
34、二级转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杨彦章、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发包人将涉案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建,承包人又将该工程通过内部转包方式交由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再次分包并以承包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供应合同书》,将该工程中的石材供料、铺装工程分包给二级分包人,并由二级分包人委托他人实际承建该工程的供材和施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涉案《供应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
Ⅱ、二级分包人负责的石材供料、铺装工程属于涉案建设项目工程一部分,在工程已整体竣工结算,二级分包人起诉要求按《供应合同书》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参照《供应合同书》确定石材供料、铺装工程价款,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供应合同书》附件中以清单形式对各种石材的单价进行约定,而且《供应合同书》明确约定,石材工程量清单、单价、造价、安装报价表为本合同附件,作为双方结算验收依据;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计算材料款和施工费,并无不妥,分包人关于应按市场价或定额价计算涉案石材供料、铺装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级分包人提交投标书,是为证明承包人就其承包的铺装工程对外招标,二级分包人进行了投标,并非是以该投标书主张涉案工程价款。投标书作为要约,在二级分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供应合同书》且约定以该《供应合同书》作为结算验收依据情形下,投标书已经被《供应合同书》取代,分包人主张应以投标书载明的单价计算涉案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706号
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逾期交付工程的损失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未进行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施工协议无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能据此主张违约金。因逾期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逾期交工损失。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106号
3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魏庄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虽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鹏艳公司仍有权请求魏庄村委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魏庄村委会以案涉《魏庄安置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鹏艳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其不应向鹏艳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魏庄村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其相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235号

37、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应区别情况看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纳入,即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辑
38、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规定而无效,对于逾期竣工所导致的发包人逾期交房并向第三方赔偿的损失,承包人应予赔偿——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协议》无效,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认定无效。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在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逾期竣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交房并向第三方赔偿,承包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736号
39、实际施工人因履行无效施工合同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与承担——黄真银与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因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发包人在明知其无资质的情况下仍签订施工合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实际施工人因履行无效施工合同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为宜。
案例文号:(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130号
4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
41、发包人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明知其与铁建大桥工程局于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可能导致双方其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仍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铁建大桥工程局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诚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华诚房地产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华诚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华诚房地产公司关于其与铁建大桥工程局于招投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

42、建设工程签订多份合同均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不同,折价补偿标准,应当综合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履行无效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情况、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施工人施工质量、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合同性质所决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金滩源公司与贵州一建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2011年6月15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而言,两份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等内容基本相同;工期、工程价款(含让利承诺内容)等内容不同。如前所述,两份合同均因违反招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以据实结算为标准。因两份无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含让利承诺内容)等内容不同,折价补偿标准,应当综合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履行无效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情况、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施工人施工质量、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够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奥金(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然受保护——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双方已经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最终的处理,应视为案涉工程价款已经结算完毕,工程款的数额不必参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黔东南州欣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人民政府、曾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方对合格工程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时,工程款的数额可以参照当事人的约定。因兴源公司和欣黔公司在合意解除合同时已经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已经结算完毕,不支持兴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的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就合同效力问题对兴源公司进行了释明,但兴源公司坚持不变更其诉讼请求。而在合同无效后,兴源公司是不能依据合同条款向欣黔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在工程合格的前提下,当事人的约定是工程款支付的参照而非依据。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933号

46、某钢结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三无工程”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拆除的意思表示或实际已被拆除的,对承包人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损失,应当结合发承包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由于发包人负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因此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承包人作为施工方,应当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其承建的工程是否具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必要地了解,若其未进行了解或其在明知工程并不具备建设许可的情况下仍进行施工的,则其对损失的扩大亦有责任,但相较于发包人,其对合同无效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若“三无工程”没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没有被责令拆除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工程价款。
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致使工期延误,若经发包人确认工期顺延的,停、窝工损失不再由发包人承担,该约定可参照执行。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等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合同第5、6、1条款约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本案中,四建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5月6日向汇丰祥公司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窝工,汇丰祥公司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汇丰祥公司对四建公司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依照前述约定,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丰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故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48、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合同的确定——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并与发包人就涉案工程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的强制性规定,中标行为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项的规定,中标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即备案合同亦无效。
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备案合同外,双方在招投标前后,先后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及协议,因未通过招投标程序而无效。《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承包人亦系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及比例,向发包人申请付款,《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49、合同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双方在履行法定的招标投标之前就订立协议进场施工,此行为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Ⅱ、因发包人主张由承包人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经鉴定机构对工程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可以据此认定发包人认可涉案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故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Ⅲ、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因素包括定额、取费标准、甲供材保费计取比例、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等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时已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作为鉴定依据;承包人未举出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的证据,据此认定涉案工程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以投标价加减变更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8号

5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大华公司诉美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1辑(总第53辑)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是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隆达公司诉丽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第3辑(总第59辑)
52、预期利润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予支持——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预期利润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在潘传进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形成的事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潘传进关于预期利润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可基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裁判要旨: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当然不能再基于合同,其法理依据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案例文号:(2007)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252号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处理。
裁判要旨:
涉及合同纠纷,法院首先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属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还要区别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又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但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而是做为损失部分由双方进行了分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5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关于欠付工程进度款如何支付、未及时支付时资金占用费如何计取和最终结算价如何确定的补充协议,因具有清理双方债务的性质,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案涉三份补充协议的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工程价款应否上浮2%的问题。双方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双方之后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系针对远发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如何支付、未按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18%/年计取资金占用费以及远发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自愿在工程总价基础上上浮2%作为最终结算价的约定,具有清理双方债务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份补充协议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审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支持了六建公司要求远发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和工程总价上浮2%的请求,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93号
56、因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施工合同结算,应当依照无效施工合同关于折价补偿的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水泥公司至本案诉讼前仍未取得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故原审认定水泥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水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情形,案涉工程应按照建工集团投标时报送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认定案涉工程价款应按照“可调价格”计算,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536号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50:合同无效的情形(38则)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的裁判规则精讲(26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42:合同无效的后果(上,01-29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5: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下,48-75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4: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中,28-47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3: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上,01-2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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